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趙小瑩
劉晉丞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718,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718,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之違約金即1,966,250
元【計算式:27,500,000元×0.0005×143日(即民國112年10月31
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1,966,2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96
6,2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684,250元【計算式:1,
718,000元+1,966,250元=3,68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
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