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黃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