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74號
CTDV,114,補,374,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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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歐萬成
歐萬華
歐秋妹
李玉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楊侑晉(原名:楊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82,000元【計算式:1456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148㎡×公告土
地現值9,000元/㎡+1456-1地號土地占用面積500㎡×公告土地現值9
,500元/㎡=15,082,000元】;第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48,797
元,至第二項請求被告按日給付起訴後違約金部分,依上開規定
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30,797元【計
算式:15,082,000元+348,797元=15,430,7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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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