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0號
CTDV,114,補,340,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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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王秋蘋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3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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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