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張茂榮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邱登山
邱來發
邱寳城
張美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9,773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005.09㎡×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原告
權利範圍16/20=5,769,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