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7號
CTDV,114,聲再,7,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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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聖傑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①比中指,法官分不清楚中指在手上那
一指,②手摸生殖器,再審相對人在法庭上說攝影角度不對
,這就是中華民國海軍教準部的職業軍人說的。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朱玲瑤楊捷羽陳景裕就聲請人罵家中小狗不能出
大門口"幹你娘"辦案快速,罰錢在聲請人台灣銀行帳戶854,
300元,聲請人的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到目前還是不敢辦,
希望法官可以辦案速度加快,能夠將聲請人洗刷清清白白,
不要讓聲請人兩手不空的一路好走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
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
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
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1
14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
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於114年3
月28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先予敘
明。
三、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
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
,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
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
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
照)。
四、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聲請狀除
敘明上開聲請意旨,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
及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
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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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