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被上訴人 乙○○(原名:○○○)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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