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57號
CTDV,114,司票,557,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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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李采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霖即後頭厝月子餐企業行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宗霖即後頭厝月子餐企業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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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