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林振盛
相 對 人 吳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秀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三、本票到期日為114年2月27日,聲請狀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14
年2月13日,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