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5號
CTDV,114,司拍,95,202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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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黃梓駿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梓駿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1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5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3年5月24日
向聲請人借款5,2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
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之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
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
償。詎相對人自114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積欠
本金5,163,89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
約書及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以114年4月28日橋
院甯非欣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得於收
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
函於114年4月2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高昌 112 (空白) 2048.57 65/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120 楠梓區高昌段 112地號土地 集合住宅 、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第5層:47.25 合計:47.25 陽台:4.96 雨遮:7.83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共有部分 高昌段3273建號,面積54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93/100000(含停車位編號69,權利範圍109/10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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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