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1號
CTDV,114,司拍,61,2025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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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宏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三、第㈠款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周宏益之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
區○○○路000巷0弄0號』為通知,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
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
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再未喪失
分期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
)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
件。
說明:台端所提出之對相對人加速條款之通知,通知地址為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非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
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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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