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0號
CTDV,114,司拍,60,2025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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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黃麒軒


相 對 人 王泊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
金,設定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6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1
3年6月26日簽發面額2,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及
於113年6月26日簽發面額2,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上開本票2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依首開規定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路竹 立德 887 空白 89.27 1/6 2 高雄 路竹 立德 889 空白 104.09 1/1 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09 立德段889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1層:32.49 2層:42.96 騎樓:11.95 合計:87.4 X 全部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 備註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 110 立德段889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1層:30.73 2層:40.64 騎樓:11.31 合計:82.68 X 全部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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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