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0號
CTDV,114,司拍,60,2025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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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黃麒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泊鈞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1,2
50,000元,共計3,750,000元,並提出面額分別為2,500,000
元、1,250,000元之本票2紙,及借款金額為2,500,000元之
借據1紙(未約定清償日),上開本票2紙均未載到期日,請具
狀說明本票2紙有無向相對人提示付款?若有,提示日為何日
?若無,請說明此債權之約定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若無法提出約定清償日之相關釋明文件,請陳報是
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
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
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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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