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19號
CTDV,114,司拍,119,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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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麗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錢麗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錢麗惠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美山段271-6地
號土地及其上3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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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