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麗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錢麗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請提出相對人錢麗惠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美山段271-6地 號土地及其上3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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