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83號
CTDV,114,司催,83,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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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沈淑惠陳明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之印文
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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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