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余歡玲即余東雄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65685-7 股票 1 4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NX-0101584-5 股票 1 32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NX-0137690-8 股票 1 17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NX-0171389-4 股票 1 28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NX-0208457-2 股票 1 2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NX-0240798-0 股票 1 31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NX-0276369-5 股票 1 18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NX-0309886-6 股票 1 5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NX-0344313-8 股票 1 3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NX-0381612-6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NX-0416167-1 股票 1 17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450135-1 股票 1 73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481804-7 股票 1 7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516470-8 股票 1 120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551451-9 股票 1 7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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