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21號
CTDV,114,司促,5721,202505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