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53號
CTDV,114,司促,5453,202505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債 權 人 何美慧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零捌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41,00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125,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4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154,800元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1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 500,000元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