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
債 權 人 楊白西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陸萬壹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2,5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5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1,2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6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1,5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 1,665,000元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7 9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 999,000元 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9 1,6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 2,997,000元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1 350,000元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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