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82號
CTDV,114,司促,5382,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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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周俊光


債 務 人 洪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0,005元 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0,385元 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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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