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64號
CTDV,114,司促,5364,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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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仁武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連帶給付
」?
二、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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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