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89號
CTDV,114,司促,5289,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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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ATRIARCA KATHERINE ATUN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ATRIARCA KATHERINE ATUN發支付
命令,依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查悉債務人
PATRIARCA KATHERINE ATUN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出境至今,
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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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