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俐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懿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11,980,000元,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
款契約書第十一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以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
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對債
務人胡懿修名;陳裕升)催告通知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
反面影本,或送達之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對債務人通知送
達之情形。
二、債務人胡懿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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