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蕭羽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
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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