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玉明即活力朝暘廚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玉明即活力朝暘廚房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代理人孫文慶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地址為高雄市○○
區○○○路000號6樓,惟民事委任書所載代理人地址為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5樓,則代理人收受文書地址應採何處?請
具狀陳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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