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44號
CTDV,114,司促,5044,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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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蔡李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零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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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