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添祥、黃敏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計算方式,依貸款借據第五條第(二)項
前段約定「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計息」,其計算出來之利息是否即為附表所載之1.915%?抑
或其他計算方式,請具狀陳報明確之。
二、承上,依貸款借據第五條第(二)項後段約定「逾期利息部分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然觀附表所載違約金計算方式,附
表所載利息計算方式,似非相同標準計算,請具狀陳報說明
之。
三、另依貸款借據特約條款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與台端所
提出之付表違約金計算方式依據,似非相同,請具狀陳報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之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具體利率為何
。
四、債務人王添祥、黃敏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