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煒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佳螢、李佳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債務人李佳璋為一般保證人,本件程序費用請求債務人 郭佳螢、李佳璋負連帶負擔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二、債務人郭佳螢、李佳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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