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89號
CTDV,114,司促,4989,2025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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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煒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佳螢李佳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李佳璋為一般保證人,本件程序費用請求債務人
郭佳螢李佳璋負連帶負擔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郭佳螢李佳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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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