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77號
CTDV,114,司促,4977,202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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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請求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共同給付?抑
是連帶給付?
二、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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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