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宥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宥澤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賴宥澤戶籍係設於左營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𢲕諸上開法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