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72號
CTDV,114,司促,4772,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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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
點九二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八,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計收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李志賢於民國113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5
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2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
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67,563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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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