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01號
CTDV,114,司促,4701,2025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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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1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陳勃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經查,本
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債務人積欠3期(
即期付款5,000元×3=15,000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
務人自第8期付款日為民國103年9月23日未依約付款,則於
第10期即期付款日104年11月23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
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03年9月24日將債務人剩餘未
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03年9月24日起計收
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
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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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