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39號
CTDV,114,司促,4339,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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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林佳頻蝦皇釣蝦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2,105元 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64% 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8,022元 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4% 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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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