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64號
CTDV,114,勞補,64,202505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斤鐙
相 對 人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相 對 人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5
4,60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則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本件聲請調解日(114年5月12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8,473元(計算式:5,154,606元×12/365
年×5%=8,4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調解後之利息
,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5,16
3,079元(計算式:5,154,606元+8,473元=5,163,079元),依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1/1頁


參考資料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