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61號
CTDV,114,勞補,61,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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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8,320元、資遣費30,642
元、特休假工資22,000元、失業給付差額72,660元、提繳勞退金
差額7,55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1,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1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8,320元、資
遣費30,642元、特休假工資22,000元、提繳勞退金差額7,554元
,合計88,516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0元(
計算式:2,410元-1,000元=1,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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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