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王姿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程之彥律師
被 告 王銘嶼
訴訟代理人 吳政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王姿允因發現我國於近年已成為亞洲地區肥胖盛行率最
高的國家,造成國人的健康威脅與社會經濟負擔,故而結合
自身減肥資歷和醫學專業,加上多年臨床減重經驗,以及對
於腸道菌之實驗與研究,潛心研發出一套經由「改善失衡腸
道菌相」之科學方式,達成治療身體代謝疾病之非藥物性純
飲食法,並以該飲食法之階段飲食過程特色,將之命名為「
4+2R代謝飲食法」(下稱系爭飲食法),復於民國110年間
出書講述系爭飲食法之施行方式。而被告王銘嶼為減重手術
方面之專業醫師,其為達成行銷減重手術之目的,竟透過惡
意貶損系爭飲食法之方式,於1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57分開
始,在其創建之通訊軟體LINE匿名群組「鯨湛凡爾賽宮」(
下稱系爭匿名群組),由其本人以「管理員01」代號陸續發
言要求群組內成員「需要大家幫我灌水推文」、「我要發一
篇攻擊6R飲食的文章」、「大家幫我整齊推文:『棄6R改開
刀』」、「我要戰6R啦」、「現在起風了」、「因為當時沒
話題」、「拍書,把書放在地上」、「我就是想戰她」等語
(下稱系爭號召言論),並於同日在其公開之社群網站FACE
BOOK(即臉書)粉絲專頁「大踐師-王銘嶼醫師的實踐修鍊
場」以「6R」、「6R教主」作為原告之代稱,而發布如附表
編號1所示貼文,大肆批評原告及其研發之系爭飲食法,甚
至以「把各種爭議不定論的偽科學串在一起當作商業手段」
等言論,誣指原告係透過推廣系爭飲食法之方式推銷個人產
品進行斂財,意圖將原告塑造成「為達賺錢目的而不擇手段
」之無良醫師,惡意貶損原告之名譽,再藉由被告所號召之
網友,於該篇貼文下大量留言「棄6R改開刀」等語,意圖製
造其貼文所述之不實內容有多數人支持之假象,試圖誤導一
般閱覽者對於系爭飲食法之負面印象,並進而造成原告於社
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㈡被告復接連於113年5月16日、113年5月17日張貼如附表編號2
至4所示貼文,以「多少人因為花了一個月幾十萬購入這些
產品停止使用後復胖」、「一直鼓吹養好菌就不會復胖,比
手術還神」、「自己當一個內科醫生當到把產品,營利模式
,整套當作科學上最正確最好的方法」、「消費者洗腦成就
是要一直這樣靠產品減肥,光吃這些東西就可以活一輩子」
等不實言論,汙稱原告係以營利作為唯一目的,洗腦消費者
購買產品減肥,違背醫師誓詞、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造成
貶損原告名譽之結果。惟原告提供之商品不但有不同方案可
供選擇,一個月之花費充其量至多僅介於新臺幣(下同)9,
800元至15,000元之間,若是購買30,000元之方案,其內容
物更可供消費者使用長達2個月以上,被告前開所為,顯非
出於合理評論,而係藉由惡意抹黑原告及系爭飲食法之方式
,反向拉抬行銷以開刀手術方式進行減肥,並已造成原告之
名譽受有嚴重損害。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113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間,基於貶損
原告名譽之故意,於其公開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所示
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貼文內容),業已損及原告在社會上之
評價,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元。又被告前開行
為,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而為回復原告受損之名譽,以
避免其餘閱覽貼文之第三人因誤信系爭貼文內容,持續對原
告之名譽造成損害,原告請求以刪除下架如附表所示貼文之
方式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此已為侵害最小之手段,依比
例原則衡量並無不當。職是,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貼文刪除下架。為此,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爰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貼文刪除下架。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承認系爭匿名群組為被告所創建,但否認該群組成員「
管理員01」為被告本人,被告亦未發表系爭號召言論,且該
群組內成員均為被告粉絲,對於系爭飲食法本有不認同之空
間,被告認為系爭匿名群組內成員之言論自由應受到保障及
尊重,勿給予過多干涉。其次,原告主張被告關於6R之相關
言論為惡意貶損原告之名譽,然原告所取得之商標名稱為「
4+2R代謝飲食法」,並非「6R」,自難認被告系爭貼文內容
已貶損原告之名譽;退步言之,縱認被告評論劍指原告之系
爭飲食法,然被告所評論之客體均為系爭飲食法,言論目的
是要提醒民眾強化自我判斷能力,勿迷思無科學根據之減重
飲食方式,此無關乎貶損原告之名譽;如依原告主張,只要
批評系爭飲食法即是對原告名譽之損害,則原告自去年亦多
次頻繁以各種方式攻擊被告有科學根據之減重手術,對被告
名譽貶損有過之而無不及。
㈡網友於被告臉書粉絲專頁留言「棄6R改開刀」等語,均係出
於其等之自由意志,絕無受被告鼓吹甚至強迫之下而推文,
該等言論自應予尊重。至於原告指摘被告透過系爭貼文內容
,誣指原告以推廣系爭飲食法方式推銷個人產品進行斂財,
意圖將原告塑造成「為達賺錢目的而不擇手段」之無良醫師
,汙稱原告以營利作為唯一目的,洗腦消費者購買產品減肥
,違背醫師誓詞、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云云,均屬原告臆測
、幻想之詞,被告系爭貼文內容未曾描述原告為「斂財」、
「無良醫師」、「不擇手段」、「盡其所能貶損原告之名譽
」、「以營利作為唯一目的」、「洗腦」、「違背醫師誓詞
」或「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等情。
㈢綜上所述,被告未曾為貶損原告個人名譽之論述,故原告本
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研發出系爭飲食法,並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
且經核准在案。
㈡如附表所示貼文均為被告所張貼。
㈢系爭匿名群組為被告所創建。
㈣系爭匿名群組內成員「管理員01」自1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5
7分起,曾貼文為系爭號召言論。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
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
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
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
,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
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
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
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
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
,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
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
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
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
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
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
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
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928號判決可參)。
㈡原告主張:被告所張貼系爭貼文內容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
法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情,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就被告所張貼系爭貼文
內容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乙節,判斷如下:
⒈查被告所張貼系爭貼文內容,其評論之客體均為系爭飲食法
,而各式減重飲食法有何優缺點、適合之族群、可能衍生之
問題等,均為社會大眾於追求減肥與健康飲食過程中關注之
議題,又系爭飲食法是否可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或有
無副作用、是否易復胖等,如能經充分討論,自有利於不特
定民眾或關注於追求減肥與健康之消費者的共同利益,是應
允許不特定民眾或消費者就系爭飲食法之相關效用表達意見
,且系爭貼文內容既係被告針對系爭飲食法所為之個人意見
評論,指稱之對象為系爭飲食法而非原告,尚難認係不法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辯稱其發表系爭貼文內容,目的是要
提醒民眾強化自我判斷能力,勿迷思特定之減重飲食方式,
此無關乎貶損原告之名譽等語,應屬可採。
⒉原告固主張:其於110年間開始陸續出版系爭飲食法之相關書
籍,另以關鍵字搜尋系爭飲食法或「4+2R」,即會出現諸多
網路文章介紹系爭飲食法為原告多年研究所得,且原告業於
111年間取得系爭飲食法之商標權,顯見原告與系爭飲食法
間具有高度密接性及關連性;又「6R」顯係擷取系爭飲食法
之數字及外語部分後,再加以簡化之代稱(即4+2=6),另
以關鍵字搜尋「6R減肥」,也會出現諸多與原告及「4+2R」
、系爭飲食法相關之文章,可證「6R」即為「4+2R」之代稱
。是以,被告於系爭貼文內容所提及之「6R教主」,顯係指
系爭飲食法之發明者即原告,則被告對於「6R」、「6R教主
」之不實評論自已顯著影響原告社會上之評價云云,並提出
「4+2R代謝飲食法」商標註冊證影本、原告出版系爭飲食法
相關書籍之網頁查詢資料、以關鍵字搜尋系爭飲食法及「4+
2R」之網頁查詢資料、以關鍵字搜尋「6R減肥」之網頁查詢
資料等件為憑(見審訴字卷第31至33頁、第125至142頁)。
惟查:
⑴所謂「名譽」,僅限於「真實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自
然人)」,前者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後者即被害
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人性尊嚴
,不包含取決於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是被告對於
系爭飲食法之批評,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
系爭飲食法之研發者即原告感到不舒服或不快,苟無法造成
原告真實社會名譽之貶損,即難認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又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
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如對於商業產品之評價、批判即可
連結至對於發明者、公司經營者個人之名譽權保障,此種連
結,無疑將大幅限縮社會大眾對於商業產品評論、批判、抱
怨、嫌棄之言論自由,使消費者無法經由充分之資訊揭露、
交流、評價而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應屬對於言論自由之
過度箝制。是以,本院認為對於商業產品之評論、批判不能
簡單連結為對於發明者、公司經營者個人之名譽權之詆毀、
中傷或誣衊。
⑵查被告系爭貼文內容,既係針對系爭飲食法所為評論,即為
其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
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
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
縱使社會大眾或網路使用者可輕易查悉「6R=4+2R」、「6R
教主=原告」,仍無解於系爭貼文內容主要評論之對象乃系
爭飲食法而非原告個人,社會大眾對於系爭飲食法之優缺點
、後遺症本有知的權利及評論之自由,被告對於系爭飲食法
之批判或質疑,尚難認為會貶損社會上對原告個人之評價,
即難認原告之名譽權受有何損害。況經本院以GOOGLE蒐尋關
鍵字「6R教主」,其檢索結果均與原告無關,有GOOGLE蒐尋
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則苟非對於系爭飲
食法或飲食減重稍有涉獵者,對於「6R=4+2R」、「6R教主=
原告」當一無所悉。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貼文內容提
及「6R」、「6R教主」之評論將顯著影響原告社會上之評價
,已屬有疑。
⑶第查,依原告提出之相關GOOGLE搜尋結果,社會大眾對於「
系爭飲食法淨化高效率減脂是謊言?還是肥胖救星?」、其
是否比168斷食減肥法更有效?是否會造成夜尿、掉髮?是
否須挨餓、爆汗或可以輕鬆減脂?等節多所討論,是以,系
爭飲食法究竟可否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有無副作用
、是否易復胖等情,確屬追求健康減重之社會大眾所關注之
事項,又不論採行飲食法或開刀之方式進行減重,如實施不
當,均有一定程度可能傷害人體健康或生命之風險,與消費
者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對於在
減重之過程中如何兼顧健康,自應允許大眾提出相關意見與
質疑,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民眾、倡議者或反對者如有意見
分歧,即應予以最大程度之言論自由保障,以免發生此類關
乎大眾健康福祉之公共事務無法予以監督、辯明,影響減重
過程之健康風險評估。是以,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
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
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
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準此,縱他人對於
系爭飲食法之評論可能連結至原告個人,原告之名譽權相較
於他人對其倡議之系爭飲食法優缺點之論述等言論自由之保
障,仍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衡酌原告已多次出書倡議系
爭飲食法,亦有經營臉書粉絲專頁,時常接受媒體訪問或發
表關於健康減重之文章,其既身為網紅醫師、公眾人物,即
可利用媒體或臉書粉絲專頁為系爭飲食法每月花費金額、有
無副作用等事項進行辯護或澄清,是其於面對民眾對於系爭
飲食法之批評或誤解時,有更好之管道可對系爭飲食法進行
發聲、辯駁,故為避免民眾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
欲言或提供其他關心減重與健康之消費者亟欲瞭解之系爭飲
食法相關資訊,而難收監督與檢視之效,自應於憲法保障言
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間為權衡與調和,是對於自願
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
人名譽相對於他人之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從而
,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非可採。
⒊原告復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貼文內容,其中如附表所示灰底
粗體字部分(下稱系爭言論)已為不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
關於前開夾雜事實陳述部分,被告仍應舉證已盡較高之合理
查證義務而確信為真實,然被告至今並未舉證其已盡何種查
證行為,而其所發表之系爭言論確實已足使原告於社會上之
評價遭受貶損,應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云云。惟:
⑴經查,依系爭言論之脈絡、前後文義觀之,仍係對於系爭飲
食法所為之評論,被告自始至終未曾以「斂財」、「無良醫
師」、「不擇手段」、「以營利為唯一目的」、「違背醫師
誓詞」或「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等詞指摘原告,而僅係針
對系爭飲食法有無科學根據、可否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
質、是否會復胖、掉髮、停經、貧血、花費金額是否過高等
節提出質疑,而系爭飲食法是否具有科學依據、可否改善腸
道菌、打造易瘦體質、是否有後遺症、日後是否只能食用蛋
白粉及豆腐、每月產品花費金額等,均屬消費者或社會大眾
有權瞭解之事項,當接受民眾之監督與檢視,而屬可受公評
之事,業如前述,縱使被告係以負面用語提出質疑,或對系
爭飲食法所為之批評較為聳動、誇張而使原告感到不快、不
悅,亦僅係侵害原告名譽感情,不致使原告真實社會名譽受
損,即不得因此遽認已毀損原告之名譽。
⑵再者,縱認被告所稱「多少人因為花了一個月幾十萬購入這
些產品」、「停止使用後復胖」等語均屬不實陳述,而非意
見表達,惟綜觀系爭言論之前後對應語句、語意、起因與動
機等一切情狀,系爭言論亦屬對於系爭飲食法之不實陳述,
而非對原告本人所為之不實指摘、傳述,自難認其已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況一般社會大眾亦不致因被告所為上開言論,
而貶損對於原告之社會評價,充其量僅係於斟酌是否採行系
爭飲食法前,會更加謹慎地評估或查證其效用、每月支出金
額、有無副作用等情。本院尚難憑此即遽認被告所為系爭言
論已然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憑採。
⑶至原告所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96年度台上字
第35號、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1
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27號
、111年度上字第1035號、95年度重上字第255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69號判決,經核其事實與本件
並非相同,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⒋原告另主張:被告既已承認有創建系爭匿名群組,依一般社
會常理,被告實質上應具有管理該群組之權限,且應能掌握
該群組之營運細節及方向。而觀諸用戶「管理員01」於該群
組張貼系爭號召言論後,被告立即於其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
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該篇貼文中提及「最近各方又
在戰6R…」之內容,並且在該篇貼文之留言處有諸多網友留
言「棄6R改開刀」等語,與系爭匿名群組中「管理員01」之
號召推文內容完全相同。從系爭匿名群組對話、貼文時間、
網友留言等內容互相勾稽,顯已足證該群組用戶「管理員01
」即係在該群組內不斷要群組成員幫「我」之人,其真實身
分即為被告無疑;細譯被告之行為,顯係基於事前精心規劃
,試圖誤導一般閱覽者對於原告研發之系爭飲食法抱有負面
印象,進而達成竭盡所能貶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之目的,自
係出於故意貶損原告名譽之惡意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
辯以前詞。經查:
⑴系爭匿名群組為被告所創立,被告雖否認系爭號召言論為其
所發表,然系爭號召言論均係以「我」為主語發表,且於「
管理員01」發表上開號召言論後,被告立即於其經營之臉書
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該貼文中有提及「最
近各方又在戰6R…」等內容,且在該篇貼文之留言處有諸多
網友留言「棄6R改開刀」等語,恰與「管理員01」於系爭匿
名群組發表之「需要大家幫我灌水推文」、「我要發一篇攻
擊6R飲食的文章」、「大家幫我整齊推文:『棄6R改開刀』」
、「我要戰6R啦」等言論相符;另有網友於如附表編號2所
示貼文下留言表示:「不是欸!動刀跟蛋白粉都是生意啦(
貼圖)只是覺得在群組號召大家留言蠻好笑的證據確鑿可愛
可愛!」,被告則回覆「對啊我號召大家嘲笑6R是事實嘻嘻
」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可見被告已於如附表編號2所
示貼文下自承確有「號召大家嘲笑6R」,則系爭匿名群組內
成員「管理員01」應屬被告本人無誤,堪以認定。
⑵查系爭匿名群組內成員「管理員01」確係被告本人,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然其於系爭匿名群組內之系爭號召言論,至多
僅能認為係在鼓吹該群組內成員對系爭飲食法宣戰,雖挑釁
意味十足,但依其言詞內容之前後文義觀之,亦不足以認定
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情事;至於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
,縱經被告粉絲多次推文「棄6R改開刀」等言論,然原告亦
有經營臉書粉絲專頁,自可於臉書粉絲專頁予以澄清、辯明
,而可透過言論市場予以消除或對抗,是被告於系爭匿名群
組之發言或被告粉絲之推文內容,縱會造成原告之不悅及名
譽感情之負面效應,但起因係涉及系爭飲食法之優缺點等可
受公評之事,原告之名譽權對該可受公評事項之論述等言論
自由之保障,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業如前述。是以,原告
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㈢綜上,原告所研發之系爭飲食法有何優缺點、副作用應屬可
受公評之事,被告對於系爭飲食法發表系爭貼文內容,屬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表達自己之評價及主觀
上之確信而為夾敘評論之措辭,並非無端恣意以情緒性言論
攻擊原告,實難認係出於貶抑原告社會評價之惡意所為,尚
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
貼文內容,侵害其名譽權,即難憑採,原告以此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之責,並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元,並應將如附表所示貼文
刪除下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編號 社群平台 發文日期 貼 文 內 容 證 據 出 處 1 臉 書 民國113年5月13日 〔遛嗄〕 最近各方又在戰6R,說腸道菌減肥法的事情。 腸道菌會不會影響肥胖體質,到底是不是倒果為因,這個是非常多專家質疑的事情。 如果光靠腸道菌就可以打造不復胖的體質,我就請問那GLP1RA的股價為什麼屌虐益生菌產業? 如果腸道菌的改變就可以不復胖,那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放棄6R跑來開刀的患者? 除了對腸道菌減肥的質疑以外 6R飲食到底有沒有等於改善腸道菌? 這也是非常多人質疑的事情。 但是6R教主就是打著: 6R=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不復胖有療效保證 把各種爭議無定論的偽科學串在一起當作商業手段。 吾人以最好的科學方法為營利手段 而非以營利手段為最好的科學方法。 偽科學都必須以柯博文的離子化劍通通斬斷! 審訴字卷第39頁 2 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9:17 〔蘇ㄅㄑ〕 欸欸欸6R教主,妳真的很開不起玩笑欸,妳一天到晚在那邊一堆誰誰誰棄開刀改6R,棄減肥藥改6R,棄直銷產品改6R,減肥方法一堆都是,人家講棄6R妳就氣噗噗喔?就只能選6R是不是? 我要不要花時間精進醫術,妳是有看過我在開刀房裏面的精進嗎? 妳真的蠻幼稚的。這樣也可以讓妳大怒真的我的人生成就欸。 6R有什麼好戰的,阿就大家都知道執行起來很痛苦不是?停掉就復胖不是?要有決心人生只能和蛋白粉跟吃豆腐不是? 阿妳深蹲(快轉小蹲)100天以後也要記得維持運動習慣好嗎?真的很為妳的肌肉量感到憂心。 審訴字卷第45頁 3 民國113年5月16日下午5:53 〔鼓吹開刀臭了嗎〕 這個女生113年3月1日開刀。 我開刀完的客戶有這樣的體能跟肌肉線條,生活作息完全正常,幹嘛硬要在那邊指控:哎呀一定有後遺症啦,有副作用啦! 見不得人家好嗎教主? 怎麼妳的客戶一堆停經貧血的到處講啊? 妳自己本人的inbody數據,或是健力三項數據,或是跑步1500米成績,贏不了我開刀的客戶那就請妳對手術的副作用後遺症方面閉嘴。 妳覺得這篇po文的女生看起來太強壯妳不敢跟她pk,那我再挑別人跟妳pk。保證都是開過刀的。 我對著一堆本來就是要開刀的人高唱:棄6R改開刀,是擋到妳家wifi? 6R輪不到我抹黑吧?它自己變黑的干我屁事。 審訴字卷第46頁 4 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9:00 〔本來就很黑〕 根本就不是我在故意抹黑6R 因為6R早就被很多人討厭了 我只是反映實際上病人的抱怨 多少人因為花了一個月幾十萬購入這些產品 停止使用後復胖 異常的營養結構不只造成生理的狀況 連心理都產生自我懷疑和否定 我們手術醫生開刀都要告訴病患「手術需知」。 為什麼你們賣蛋白粉、賣保健食品都不用。 沒有告訴肥胖症的病人,一旦停止使用,就會大幅度反彈復胖,甚至大量熱量赤字可能造成停經掉髮也不提。 反而還一直鼓吹養好菌就不會復胖,比手術還神? 動不動就批判別人沒有醫德,違背醫師誓詞 用道德的大帽子扣子別人身上。 結果自己當一個內科醫生當到把產品,營利模式,整套當作科學上最正確最好的方法,根本就本末倒置。 把消費者洗腦成就是要一直這樣靠產品減肥,光吃這些東西就可以活一輩子是嗎? 好意思要批判全體反對6R的其他減重方法群眾? 妳怎麼不想想全部內科減重醫師裡面就只有6R被打成邪教? 罵人會氣到內傷,這個世界需要美女來維持和平。 圖為2月份開刀5月份畢業的手術客戶。 審訴字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