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82號
CTDV,113,訴,882,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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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陳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千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0,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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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