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求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聖第Ⅰ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補費裁定於114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
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電話紀錄、多元化繳費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