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求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聖第Ⅰ代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
撤銷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所召開之112年度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
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