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葉進順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振羽律師
被 告 葉文吉
鍠鑫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
主張與被告葉文吉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及請求被告二人遷出等部
分,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
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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