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嘉慶
李宗憲
蔡佳璋
邱昱慈
陳磊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
午二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因原告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並請求本院製作和
解筆錄,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