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陸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1年度重
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
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79,9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89,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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