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37號
CTDM,114,附民,337,202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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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郭茂坤
朱敏華
被 告 陳銘宏

列被告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民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就被告涉犯
刑事案件部分,迄民國114年5月14日原告起訴,未有刑事案
件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依
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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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