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1號
CTDM,114,聲保,81,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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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胤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胤翔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27日入監執行,茲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4951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8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另案拘役3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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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