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0號
CTDM,114,聲保,80,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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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金元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金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金元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並於民國11
3年5月20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易服勞役30日,茲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4951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1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4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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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