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96號
CTDM,114,簡附民,196,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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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楊文豪 屏東縣○○鎮○○路00○000號
被 告 張芯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7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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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