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惠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468號、第3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惠禎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二所載「嘉禾五香豆干」
均更正為「嘉禾五香大土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惠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
正當方法謀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行竊,顯然缺乏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兼衡
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有竊盜前科之素行、其坦認犯行
之犯後態度,惟其所竊得之財物迄均未返還於告訴人許敏蓉
及宇都宮雪穗,亦未適度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失,是其等犯
罪所生之危害未獲任何填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
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審酌被告前揭犯行之手法、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均屬相同 ,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衡以被告所呈現之人格特性及矯正必要性,暨刑法第51條 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 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分別竊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 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2 人,是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 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揭對被告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 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罪名、宣告刑、沒收) 1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珍珠開心果壹個、萬歲牌夏威夷果壹個、家樂福蛋酥花生壹個、野菽家營養棒海苔藜麥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椪柑壹顆、奶酥大菠蘿壹個、家樂福無調味腰果壹個、萬歲牌夏威夷果貳個、家樂福蛋酥花生壹個、小倆口牛肉乾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野菽家營養棒海苔藜麥貳個、中祥ODAY雪花餅壹個、萬歲牌夏威夷果貳個、高坑高梁酒原味牛肉乾壹個、喵愛餡貓餡餅火烤嫩雞口味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夏威夷果壹個、道地偉特糖壹個、野菽家營養棒海苔藜麥參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珍珠開心果壹個、萬歲牌夏威夷果貳個、嘉禾五香大土豆壹個、Farcent香水衣物香氛袋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6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夏威夷果貳個、嘉禾五香大土豆壹個、萬歲牌珍珠開心果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家樂福傳統香烤豬肉乾壹個、萬歲牌夏威夷果貳個、嘉禾五香大土豆貳個、健達倍多6入裝巧克力壹個、左岸咖啡壹個、奶酥麵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2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植物肉乾泰式檸檬風味壹個、萬歲牌開心果壹個、萬歲牌夏威夷果貳個、嘉禾五香大土豆壹個、純萃喝咖啡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3 王惠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夏威夷果貳個、嘉禾五香大土豆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68號114年度偵字第3309號
被 告 王惠禎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惠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騎乘無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前往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家樂福超市左營重和店,趁店 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得手後藏放其口袋內,未結帳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該 店店長許敏蓉發覺遭竊後,隨即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 。
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家樂 福超市崇德店,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在架上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後藏放其口袋內,未結帳即離去 。嗣該店店長宇都宮雪穗發覺遭竊後,隨即調閱監視器畫面 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敏蓉、宇都宮雪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114年度偵字第1468號案件
1.被告王惠禎於警詢時之自白。
2.告訴人許敏蓉於警詢時之指訴。
3.商品價格及目錄表1份、現場照片4張及監視器影像擷圖1份 。
㈡114年度偵字第3309號案件
1.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2.告訴人宇都宮雪穗於警詢時之指訴。
3.商品價格及目錄表1份、監視器影像擷圖1份。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就 附表一、二共計9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分論併罰。本件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竊取物品 總價 (新臺幣) 1 113年10月11日 17時38分許 萬歲牌珍珠開心果1個、萬歲牌夏威夷果1個、家樂福蛋酥花生1個、野菽家營養棒海苔藜麥1個等物 372元 2 113年10月18日 17時23分許 臺灣椪柑1顆、奶酥大菠蘿1個、家樂福無調味腰果1個、萬歲牌夏威夷果2個、家樂福蛋酥花生1個、小倆口牛肉乾1個等物 742元 3 113年10月30日18時19分許 野菽家營養棒海苔藜麥2個、中祥ODAY雪花餅1個、萬歲牌夏威夷果2個、高坑高梁酒原味牛肉乾1個、喵愛餡貓餡餅火烤嫩雞口味1個等物 756元 4 113年11月4日 20時22分許 萬歲牌夏威夷果1個、道地偉特糖1個、野菽家營養棒海苔藜麥3個等物 427元 5 113年11月6日 17時58分許 萬歲牌珍珠開心果1個、萬歲牌夏威夷果2個、嘉禾五香大土豆1個、Farcent香水衣物香氛袋1個等物 523元 6 113年11月16日18時32分許 萬歲牌夏威夷果2個、嘉禾五香大土豆1個、萬歲牌珍珠開心果1個等物 468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竊取物品 總價 1 113年10月28日18時30分許 家樂福傳統香烤豬肉乾1個、萬歲牌夏威夷果2個、嘉禾五香豆干2個、健達倍多6入裝巧克力1個、左岸咖啡1個、奶酥麵包1個 778元 2 113年11月2日18時32分許 植物肉乾泰式檸檬風味1個、萬歲牌開心果1個、萬歲牌夏威夷果2個、嘉禾五香豆干1個、純萃喝咖啡1個 556元 3 113年11月9日19時5分許 萬歲牌夏威夷果2個、嘉禾五香豆干1個 3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