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14號
CTDM,114,易,114,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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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龍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龍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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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