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易字,114年度,4號
CTDM,114,審金易,4,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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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0842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7號、113年度偵字第77
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
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
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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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