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雨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6124號),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不
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3244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因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林雨賢因賭博案件,因被告於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